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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杜佐、孙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杜佐,孙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商初字第02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9号。负责人蔡陈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夏迎华,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佐。被告孙巧玲。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行淮安分行)与被告杜佐、孙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杜佐、孙巧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行淮安分行委托代理人夏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佐、孙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淮安分行诉称:被告杜佐、孙巧玲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在2013年05月27日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为6.5‰,每月8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还约定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5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本金30万元,利息1605.75元,罚息33228.78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杜佐、孙巧玲偿还原告到期本金30万元,利息1605.75元,罚息33228.78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杜佐、孙巧玲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被告杜佐、孙巧玲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本金3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和付息,每月8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加收50%,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后原告依约将30万元打入被告杜佐账户,利率为浮动利率6.5‰(月息)。截止2015年5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到期本金30万元,利息1605.75元,罚息33228.78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提款申请、借款借据、欠款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佐、孙巧玲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杜佐、孙巧玲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贷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杜佐、孙巧玲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息、逾期罚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佐、孙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到期本金300000元,利息1605.75元,罚息33228.78元(暂算至2015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3元,减半收取3161.5元,由被告杜佐、孙巧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董树林代理审判员  刘斐然人民陪审员  于一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