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章建设,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33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长江东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110618-8。负责人:崔国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滨江工业园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9642124-8。法定代表人: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建设,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张群,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章建设、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群利港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