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4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某。2015年8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30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14时许,李某驾驶李虎的陕AJ93**号“北斗星”微型轿车,沿西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堡寨城隍庙附近,将在路边干活的王某某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血醇浓度为103.48mg/100ml,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和李某虎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验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血醇鉴定;驾驶证、机动车查询记录;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李某家属自愿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