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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伟聪与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聪,张文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伟聪。委托代理人刘泽华。委托代理人罗成。被告张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聪诉被告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伟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张文燕名下价值人民币950000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文燕名下价值人民币950000元的财产(具体保全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