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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仲华申请执行熊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85-1号申请执行人张仲华。委托代理人余亚非。被执行人熊江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张仲华申请执行熊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向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征收与管理办公室送达了冻结熊江辉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东坡镇兴隆街北段一间商铺(保管号:档0033546,书证号:东坡0008152,面积42.00㎡)处分权的裁定书;且在本院立案执行本案之前,在眉山市东坡区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江辉、李莉借款合同纠纷另一案中,本院向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冻结或查封熊江辉所有的该商铺的裁定书。该商铺在被本院冻结或查封前已被房地产开发商所拆迁,故需待修建完工确定了该商铺之具体位置后,方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在该案中已依法将熊江辉、李莉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仲华已知晓以上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