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立权与孙立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权,孙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58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权。被执行人孙立华。申请执行人刘立权与被执行人孙立华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258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58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线索随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存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