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彭特真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特真,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彭特真。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清泰。原告彭特真与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特真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特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特真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后为948元,由原告彭特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