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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楠楠与刘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楠,刘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李楠楠,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刘明龙,男,1985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申请执行人李楠楠与被执行人刘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明龙账户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