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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孝河、刘俊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孝河,刘俊芳,靳新文,靳孝龙,靳孝英,靳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849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银行,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大瑞,聊城农商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靳孝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俊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靳新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靳孝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靳孝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靳道洪,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89000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聊东商初字第1335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刁贵锡审判员  魏方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