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郭某,系隆尧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郭某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四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曹培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