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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胡家松、李运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177353-6。负责人:王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家松。被执行人:李运平,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博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胡家松。本院受理执行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胡家松、李运平、安徽省博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执字第002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建忠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