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平与梁志珍、王俭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梁志珍,王俭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梁志珍。被执行人王俭声。申请执行人陈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志珍、王俭声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5850元,本院于2015年9月日29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平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广西公安厅车管所、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志珍、王俭声目前没���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