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艳与梁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梁学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451号原告杨艳,女,1984年6月20日生。被告梁学锋,男,1983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与被告梁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