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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艳与梁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梁学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451号原告杨艳,女,1984年6月20日生。被告梁学锋,男,1983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与被告梁学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