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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芝凤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517-2号申请执行人:陈芝凤,女,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陈芝凤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