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逯淑荣、刘雨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淑荣,刘雨,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民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逯淑荣,吉林炭素厂技控处退休干部,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雨,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松,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逯淑荣、刘雨与被执行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昌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25,5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执字第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吉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