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培俊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526-3号申请执行人:何培俊,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本院在受理何培俊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1526-1号的裁定,冻结了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55.8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存款7355.8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