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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段永利申请执行温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279-1号申请执行人段永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春华,男,汉族。段永利申请执行温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春华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春华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