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巡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忠春、胡启敏与胡启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春,胡启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巡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杨忠春。委托代理人:苏波。被告:胡启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周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春与被告胡启敏、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忠春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忠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