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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方军、王迪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方军,王迪,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谷方军,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王迪,住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郝方芳,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向华,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谷方军、王迪与被执行人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审理终结,(2015)大民二终字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