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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永琴与徐文丽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苏永琴。被执行人徐文利。申请执行人苏永琴与被执行人徐文丽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利因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