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伟聪与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聪,张文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907号原告陈伟聪。委托代理人刘泽华。委托代理人罗成。被告张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聪诉被告张文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伟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张文燕名下价值人民币950000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张文燕名下价值人民币950000元的财产(具体��全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雪莹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