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毕××与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190号申请执行人毕××。被执行人白××,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鱼美人美发店美发师。申请执行人毕××与被执行人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