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利忠、陈大明与陈大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忠,陈大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陈利忠。委托代理人周正林。被告陈大明。委托代理人陈达力。委托代理人何健。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负责人周文淑。委托代理人周绍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忠诉被告陈大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利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利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陈利忠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