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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俊学与李志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学,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志开,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4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志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开有车牌号为鲁RPB5**面包车一辆,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志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PB5**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王卫军代理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