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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园钢与周智军、陈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园钢,周智军,陈水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姚园钢。被告周智军。被告陈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园钢与被告周智军、陈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园钢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智军、陈水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园钢撤回对被告周智军、陈水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园钢撤回对被告周智军、陈水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姚圆钢承担。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