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德发诉陆阅俊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龙德发,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贵州省雷山县。被告陆阅俊,男,侗族,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德发与被告陆阅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德发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德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德发负担。审判员 吴巧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