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克军与孙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军,孙光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克军。委托代理人李雄章。被告孙光明。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原告张克军与被告孙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雄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因故未到庭,被告孙光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运输行业。2007年被告在环县等地从事石油钻探工程期间,数次雇佣原告为其井队从事搬家运输。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结算账务,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费用7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拖欠72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陆续支付53.5万元,现拖欠18.5万元未付。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费用18.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运输行业。2007年被告在环县等地进行石油钻探工程期间,数次雇佣原告为其井队提供搬家运输工作。2008年1月1日,原、被告结算账务,被告应支付原告运输费用7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拖欠72万元,当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先后支付运输费用共计53.5万元,现拖欠18.5万元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条、被告签名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运输合同协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依照约定全面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应依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运输费用,被告对拖欠的费用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光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张克军的运输费用18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孙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丽萍审 判 员 敬向琼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