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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调确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元良陶瓷有限公司、宋春根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元良陶瓷有限公司,宋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初字第760号申请人:杭州余杭元良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良。申请人:宋春根。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余杭元良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春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翔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杭州余杭元良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春根买卖合同纠纷经杭州市余杭区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杭州余杭元良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宋春根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申请人宋春根需支付人民币90000元,申请人宋春根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二、如申请人宋春根未按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则申请人宋春根在支付货款本金90000元的前提下,申请人宋春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整。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