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302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涛与王伟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涛,王伟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302一2号申请执行人方涛。被告王伟瑾。申请执行人方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伟瑾给付欠款49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涛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王伟瑾的丈夫陈德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方涛与王伟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在王伟瑾与陈德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应认定为夫妻关糸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院依法将陈德明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查明:陈德明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西区F区84栋5单元6层2室,权证号为:市200901xx;陈德明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有房屋一套,权证号为:20020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德明(系王伟瑾之夫)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西区F区84栋5单元6层2室,权证号为:市200901xx。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德明(系王伟瑾之夫)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房屋一套,权证号为:20020xx。三、查封期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抵押、过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