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鲍素敏与石晓蟒、叶茂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素敏,石晓蟒,叶茂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88号申请执行人:鲍素敏,女,1949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晓蟒,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茂法,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102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晓蟒、叶茂法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茂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茂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俊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