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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吉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9-1号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邢忠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胡信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开设的账户36001451020050004240中存款110万元。因审理中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用材料款抵扣部分应付工程款,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保全措施中的20万元予以解封。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开设的36001451020050004240账户中20万元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