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大专文化。2007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内蒙古巴彦淖���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8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2月8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27日因患有糖尿病转为社区戒毒;2013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4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2时许,吸毒人员冀某某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800元让被告人王某某代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石嘴山市惠农区矿建路5-6-7号自己家中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冀某某,并从中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冀某某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为吸毒人员冀某某代购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系以贩养吸人员,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刘红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沈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