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思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630号罪犯李思荣,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宣汉县。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了(2012)宣汉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思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达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思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思荣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思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思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浩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