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斌堂诉上海禾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马斌堂。委托代理人丁相梅,上市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禾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马斌堂与被申请人上海禾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7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斌堂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禾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将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号1-6幢厂房恢复原状,并向申请执行人马斌堂支付民币199,1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887.28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禾茂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执行,本院可依法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773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