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越与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越,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749号申请人:王越,农民。被执行人: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越与被执行人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作出唐港劳人仲案(2015)02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23373.76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23373.76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唐执二字第74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