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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朝敏与梁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杨朝敏,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梁永刚,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敏与被告梁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敏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朝敏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敏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朝敏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