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朝敏与梁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杨朝敏,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梁永刚,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敏与被告梁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敏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朝敏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敏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朝敏承担。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