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乾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5117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将款项转账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