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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魏××、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主任。被执行人魏××。被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魏××、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