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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黄某甲,农民。被告黄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升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焕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