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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立调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调字第10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委托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津东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德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