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立调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调字第10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委托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津东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德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