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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志桥与被告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桥,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58号原告郑志桥,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0967-1。法定代表人马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春琳,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谭浪,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郑志桥与被告重庆渝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桥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郑志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