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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国武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武,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董国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A)。组织机构代码14030838-1。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卫启东,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武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卫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558376.44元,已执行1303830元,余款254546.44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