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东法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齐天宝申请执行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天宝,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齐天宝,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齐天宝申请执行王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天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27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31400元。在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2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超才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 磊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周景海,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四委。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6611150015。被执行人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德山,男,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2634046。本院在执行周景海申请执行鸡西东煤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景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5)第1-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3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150元。在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鸡东劳人仲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玉明审判员邵海审判员徐德发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窦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