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恩芝、王建国、王恩全、王恩同、王恩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恩芝,王建国,王恩全,王恩同,王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被执行人:王恩芝,男,汉族,196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恩全,男,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恩同,男,汉族,196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恩东,男,汉族,1968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恩芝、王建国、王恩全、王恩同、王恩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恩芝、王建国、王恩全、王恩同、王恩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