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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阴县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长湘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人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汤 林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