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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景奇与张振勇、尚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奇,张振勇,尚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奇,男,1973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张振勇,男,1982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尚艳平,女,1978年10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景奇申请执行张振勇、尚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部分履行,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