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栾某、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栾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403042233,住址汶上县康驿镇东黄庄村148号。被执行人栾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30号黄某与栾某、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各银行进行查询,依法向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辖区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