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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建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川市。法定代表人李泓才,局长。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陈建国。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