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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何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何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程雪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诉何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司法救济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