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与何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何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程雪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诉何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金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司法救济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