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072号原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且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之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翟洪凤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