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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072号原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且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之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长  翟洪凤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鹏志 微信公众号“”